宁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1页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管理,实现教学质量的有效监控,不断提高成人本、专科学生的质量、结合学校成人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成人教育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1、成立成人教育教学督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教学部门负责人及富有成人教育教学经验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检查、督导、评估的具体工作。
  2、督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学院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后产生。外聘专家由学院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
  第二条 督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学院所属教学站(点)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及教学工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2、检查、分析成人教育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向学院领导反馈教学管理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3、不定期向学院汇报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督导情况。
  4、编发成人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情况简报。
  第三条 督导小组的主要活动
  1、听课。督导小组成员每学年应在各种活动中累计听课不少于20课时。征求学生对课程的意见,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同时要填写有关记录表或作听课笔记,由小组汇总备案。
  2、抽查。对教师的教学纲要、教案、教材、批改作业、答疑等教学基本资料进行抽查。
  3、评估。依照学院的要求,对学院每学期开出的课程(含实验课)的教学状态和院(站、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给出评估参考意见。
  4、调研。受学院的委托,召开学生与教师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提供调研报告。
  5、研究分析。受学院的委托,对有关试卷和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查分析,提供分析报告,参与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并反馈存在的问题。
  6、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各部门、各教学站(点)的教学工作和教风、学风建设中经验及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和建议。
  7、总结与反馈。每学年年底小组对一年的教学质量指导监控工作进行总结,提供总结报告,小组成员个人也可随时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意见。
  第四条 督导小组成员的行为准则
  1、深刻理解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克尽监督、指导之责。
  2、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依法治教观念,提高指导水平。
  3、钻研教育理论,热爱成人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探求成人教育规律,支持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4、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对违犯教学规程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行为态度明确,及时制止、纠正或引导解决。
  5、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实情,实事求是。对被指导检查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言之有据。提出的指导检查建议中肯、确切。
  6、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坦诚,尊重被指导检查单位,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热心为成教学院服务。
  第五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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