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复习指导:刑法学内部讲义―法条分析题

发布时间:2012-02-01 共2页

  14.《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结婚”的含义

  15.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含义

  16.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含义

  17.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应知”的含义
  (4)如果本条中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的,应如何定罪

  18.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试说明:(1)本条中“以假充真”的含义。
  (2)如果有人在以假充真的产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应如何处理
  (3)如果有人只生产伪劣产品,但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应如何处理
  (4)如果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是否构成本罪

  19.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试说明:(1)本条中“胁迫”的含义
  (2)本条中“其他方法”的含义
  (3)如果有人抢劫出租汽车,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4)如果有人绑架他人,又强抢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如何定罪

  20.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分析:(1)本条中“当场”的含义
  (2)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如何处理?

  21.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

  22.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试说明:
  (1)本条规定的罪名
  (2)本条规定的特点
  (3)本条所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含义

  23.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说明:
  (1)本条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含义
  (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3)如果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如何处理?
  (4)本条中“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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