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8-26 共1页
卫监督发〔2005〕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监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2004年5月以来,各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专项整治工作三个阶段的重点内容,全国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整治工作。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指导性文件,召开了两次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贯彻国办文件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心布置专项整治工作。如北京、四川、新疆、广西、湖北等省(区、市)政府领导亲自担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贵州、湖南、广东、山西、吉林、四川、广西、上海、天津、重庆等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对专项整治工作亲自抓,亲自动员讲话或带队检查,狠抓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整治工作落实。各地围绕专项整治工作三大目标和六项重点任务,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组织开展了对采供血机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全面自查自纠和拉网式检查,查找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工作中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如重庆市进行了4次拉网式检查;湖南省组织开展了3次全省性的执法检查;四川省对各市、州自查和整改情况组织了3次明查暗访;湖北省开展了领导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分级督查等多种形式的督查工作;上海市连续开展了血监一号、二号和三号行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04110人次,检查采供血机构2727户次,检查临床用血医疗机构54281户次。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先后4次组织开展对31个省(区、市)的全面督查工作,对个别重点地区开展了2至3次督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完成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复查工作,还组织了对有关检测试剂、与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核查。
(三)部门通力合作,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各地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针对案件线索进行分类处理,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件件有回音。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30余起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和联合查办。根据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各级卫生、公安、监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互通案件线索和办理进展情况,加强案件移送工作,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办了浙江临安、上海普陀等地“血头”、“血霸”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件、广西大化单采血浆站违规采浆、西安瑞克生物制品公司使用阳性血浆违法生产血液制品等案件百余起。
(四)依纪依法办案,严肃责任追究工作。在整治过程中坚持“三个不放过”,即违法采供血行为不纠正不放过,行政处罚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各地在查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等案件的同时,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为加强对非法采供血液(浆)的打击力度和效果,各地卫生、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对违法违规采供血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卫生部召开了部分省市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重大案件的查办和责任追究工作进行了研究,统一了认识;还下发了《关于加强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
(五)加大舆论宣传,形成社会监督氛围。一方面,各地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播放公益广告、发放宣传单、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另一方面,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追踪报道,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的社会曝光力度。中央媒体多次对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集中报道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
(六)做好总结验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为加强对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领导,准确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效果,各地根据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专项整治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进行全面验收,以达到“三个清楚、三个到位”,即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底数清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清楚,整改措施清楚;自查自纠工作到位,案件查处到位和责任追究到位。
(七)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一方面抓专项整治,另一方面狠抓规范化建设,从治标和治本两方面入手,重在治本。一是积极制(修)订血液管理的配套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血液管理和无偿献血的有关政策;二是建立健全临床安全用血供应责任制,明确责任,保证临床用血安全;三是加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如江苏省研制开发了“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采供血机构计算机信息三级网络管理系统;江西、甘肃、安徽等省积极探索单采血浆站与卫生行政部门脱钩,实行管办分离;四是逐步理顺监督管理体系和职能,明确职责,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二、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本着边整治、边整改、边总结、边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原则,通过近一年的工作,有效打击了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采供血机构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血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各地将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和血液安全工作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进行部署和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整治工作有力度、有声势。如四川、天津等省市将血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强化了政府领导。
(二)严厉打击非法组织他人卖血、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了采供血社会环境。在专项整治中,全国共查处违规采供血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106件。其中行政案件95件,包括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采供血案件30件;医疗机构违规自采自供血液案件40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案件1件;其他血液(浆)储存、使用管理不规范等行政案件24件。依法查处冒名顶替献血单位13家,依法吊销、注销了9家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和1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查办刑事案件1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其中15人已被判刑。在专项整治中,还依纪依法对102名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2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11人、给予其他党内或行政处分的85人次,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的15人。有些责任追究工作还在处理之中。通过专项整治工作,违法违规采供血现象明显减少。
(三)血液资源配置和利用得到进一步优化,采供血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采供血秩序明显改善。按照“巩固、规范、提高、安全”的工作目标,各地对现有血站进行合理功能定位,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整合,将血液检验权集中上收。如安徽、山东、吉林等省规划调整关闭了138家采供血机构;强化了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提高了人员素质;进一步完善临床医疗用血的服务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血液(浆)质量管理。
(四)宣传普及了《献血法》等相关血液管理法律法规,群众的血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靠卖血(浆)致富的观念明显转变,推动了全国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2004年自愿无偿献血较2003年提高10.3个百分点,个别省提高了近20个百分点。
(五)推进了卫生综合执法,采供血的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理顺职能,明确职责,探索了综合执法与联合执法的经验和做法,执法队伍得到了锻炼,监督能力得到提高,为今后加强血液监督工作积累了经验,强化了依法管理血液的意识。专项整治工作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我们体会: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地积极落实,组织到位。二是全国整规办起到很好的指导、协调、督办作用,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增强了工作合力。三是执法队伍严格执法,科学管理,监督作用发挥好。四是积极发动群众,群众的参与意识显著增强,提供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线索。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不平衡。还有个别地方政府、个别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在专项整治验收阶段,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整改,工作上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和死角。
(二)临床用血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采供血机构仍存在管理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采供血的隐患。
(三)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和监管体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四)无偿献血工作有待进一步推动。有的地方无偿献血工作进展缓慢,极个别省市至今还未启动无偿献血,不少地方仍存在一定比例的有偿献血或带有高额回报性质的计划献血,这些都为“血头”、“血霸”和冒名顶替献血行为提供了温床,增加了血液安全风险。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保证血液安全是一项复杂的,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对当前血液整治工作形势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克服盲目乐观情绪,要充分地认识到面对的困难和问题。在专项整治高压严打的态势下,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转入地下或者手段更为隐蔽,专项整治结束后有些违法活动极有可能重新抬头或出现反弹。同时,血液安全管理中有些深层次问题也不可能通过一次专项整治彻底得到解决。因此,日常监管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要像抓生产安全一样抓血液安全。下一步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坚持专项整治与经常性监管相结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些多年来形成的顽症靠专项整治这样的短期突击来解决是不客观的,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思想,血液专项整治转入常规以后,还要保持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态势,持之以恒打击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日常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供血行为。
(二)理顺采供血机构监管体制,强化管理。血液不是一般商品,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是发展血液事业,确保血液安全的基础。要继续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规划设置采供血机构;争取政府支持,制定解决血站经费等政策措施;完善血液供应责任制,特别要解决好偏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问题,保证血液供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加强采供血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同时积极推进卫生综合执法,把加强基层执法监督机构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强化属地管理和权责统一,把执法监督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三)坚持政府组织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做好群众动员工作,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借整治工作形成的良好态势,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在提高群众参与意识上下功夫,通过各种有效努力,推动公民无偿献血积极性。力争再用3年时间,全国无偿献血比例提高到100%,从源头上消除血液安全隐患。
卫生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