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议付
(3)即期付款
1)在即期付款信用证中,仅在申请人指示要求汇票时才在要求汇票的方格内标上X。 2)如信用证规定汇票,应要求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4)延期付款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还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付款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1)装运日后30天。
2)交单以后15天。
(5)承兑
如在此方格内标上X,必须加注指示,以表明承兑到期日的确定方法,例如:
1)见票后30天。
2)装运日后180天。
(6)议付
如议付信用证要求汇票,则应要求开立以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7)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1)使用承兑方式;
2)使用议付(带有汇票)方式。
如以上两个方格中的任一个已标X,则此处方格内必须标上X。
(8)以谁为付款人此处注明汇票(如已规定)将以谁为储款人,应依照UCP500第九条a分条规定填写。
10.分批装运
虽然UCP500第四十条。分条规定,如信用证没有另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最好还是在允许或不允许的方格内标上X。
11. 转运
申请人和开证行应认真阅读UCP500讲述各种运输方式的有关运输条文。应注意有关转运的定义及其应用的条文。仅在情况适合时方可在 允许或不允许前的小方格内相应地标上X。
12.买方投保
仅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交保险单据,而且申请人表示他已经或将要为货物投保时,方可在此方格内标上X。
13.UCP500第四十六条所解释的装运:
从……(From) 运至……(For Transportationt) 不得迟于……(Not Later than)
如UCP500第四十六条所述,此处应注明货物必须装运、装船/发货债受监督的地点,还要注明货物将运至的目的地。此处还必须包括最迟装运或装船/发运/接受监管的日期。另应注意:
(1)避免编写
应使用全称,因为不是每个人都知道E.C,P.R.C,U.K,及类似缩写的。
(2)避免模糊用语
如 Main Ports, West European Ports,Middle East Ports.Gulfof Mexico Ports等类似词语不应使用。
(3)国家
应表示国家中的特定的地点或装运港口。
(4)不是海港
当货物从一个内陆国家或从内陆发运地点,及/或当要求的运输单据是UCP500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和二十九条所指出的某一种时,不应规定从一个海港装运。 14~20.中间空白处
1)中间空白处用来填写信用证的可变动的细节。
2)如此空白处不够用,应在标准跟单信用证连续格式中接着填写细节。 细节的顺序。
此处是为填写细节和资料设立的,细节和资料应按下列顺序填写:
l)货物及/或劳务描述;
2)列举规定单据;
3)特别条件(如有的话),例如:
(a)此信用证是可以转让的,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应明确授权一家银行作为转让行。
(b)允许货装舱面;
(c)运输单据带有XXX条款可以接受。 避免当作特别条件表明的任何规定不能被一项单据来支持,或者不能从已规定单据中审核出来(参阅UCP500第十三条c分条)。
14.货物描述
(l)要简短
货物描述应尽可能的简短(参阅UCP500第五条)。
(2)过多的细节
货物描述不应罗列过多细节。
(3)没有保护作用
要求加注过多的细节常出自一种错误信念,以为申请人这样可以保护自己,这是极为罕见的(银行仅凭相符单据付款、承兑、议付)。一个骗子将十分乐于制作过多细节单据,以确保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
(4)大量的即杂乱的
实际上愈是复杂的信用证,愈是容易发生问题。避免诈骗的方法是不要和骗子交往,那要胜过与他交往,又想用大量的或是杂乱的细节去防止诈骗。
(5)常识需要申请人和银行都将开证工作当做拟订常识条款的练习,以避
免信用证成为大家讨厌之物,或对受益人没有用处的文件。应避免在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无法获得,或规定的细节不能在一种或几种单据中实现。
(6)数量和价格
在表明数量及/或单价时,开证行应了解UCP500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0%的增减幅度——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的词语用于货物数量及/或单价前,能使两者有10%的增减幅度。
注意:在信用证金额前面,还必须使用About、Approximate、Circa或类似词语,以使信用证可用金额也有5%的增减幅度。 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或除非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但总的支取款项必须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颔。
因此,可以允许超装5%,但开证行应考虑是否允许所规定的信用证金额也可超支5%。
(7)《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及其指导 相关的贸易术语,例如: CIF Rotierdam, CFR New York, FOB Hamburg应作为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加以规定,且最好包括在货物描述中。 l3.规定之单据(普遍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