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九)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9页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六)发现埋藏物

所谓发现埋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并将其占有的法律事实。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发现埋藏物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必要,发现人不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发现埋藏物,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需有埋藏物,以及需经发现并对埋藏物加以占有。埋藏物必须是动产,并且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关于发现埋藏物的法律后果,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埋藏物发现者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国家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是继受取得的前提和条件。继受取得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赠与、互易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由受赠人接受赠与。互易是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赠与和互易也可以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三)继承

继承是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

(四)接受遗赠

接受遗赠是指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五)其他合法原因

通过其他合法原因,如取得时效,也可以取得或形成新的财产所有权形式。

三、善意取得制度

(一)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在动产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以移转动产所有权为目的,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给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移转该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以善意受让时,仍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例如,甲将借得的书籍出卖给乙,乙认为书籍既然在甲占有中,书籍自然属于甲所有,甲与乙便成交,甲将书籍交付给乙,这时虽然甲无移转书籍所有权的权利,但既然乙已善意地买受书籍,并受让交付,仍取得书籍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能引起善意取得实际发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容易使人相信占有人为有权处分人,因此,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金钱及无记名有价证券也包括在内。应注意以下例外: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物权证券所表彰的货物,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动产的出产物与不动产分离前,不是动产,不能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债权不能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但对证券所表彰的债权(如无记名股票所表彰的股权)而言,可因善意取得证券而取得其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盗窃物品、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例如,遗失物的遗失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回复其物时,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人便确定、终局地确定该物的所有权。另外,受让人受让的动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如枪支弹药和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国家专有的财产和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2.让与人必须是动产的占有人如果让与人不是动产的占有人,便缺乏占有的公信力

3.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是指非所有人或法律上无处分权的人。例如,所有权人将其物的所有权依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方式移转于买受人后,再将该动产现实交付于其他买受人以移转其所有权的,让与便属于无权处分。

4.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受让为依法律行为而受让。受让人必须已经受让动产的交付,如尚未交付,动产所有权便尚未移转,自然谈不上取得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须基于法律行为,才可发生善意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所有权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另外,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存在交易行为。对于非法律行为的受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继承、拾得遗失物。

5.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善意是就受让人而言的,让与人是否善意与让与人无关,并且受让人的善意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可。如果善意人在受让后才知道标的物是无权处分之物,也仍然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至于受让人不知无处分权,与是否出于其过失无关;但依据客观情势,在交易经验上,如果一般人皆认为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时,则应认定为恶意。受让人受让时的善意,对于现实交付,是指交付时,对于简易交付,是指让与合意时,对于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是指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或返还请求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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