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九)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9页

在遗产分割前的共有问题上,在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任何继承人皆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四)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在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体现平等协商和团结和睦的精神。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既可以是协议分割,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同共有关系消灭。

针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91、92条分别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四、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到

虽然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属于财产共有的形态,但两者还是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3.权利的享有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4.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基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基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享有其某一部分的所有权。具体而言,将一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数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用权的结合,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数人区分一建筑物的方式,既可以是横的区分,也可以是纵的区分,还可以是纵横区分,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与物权须以独立物为客体及一物一权原则存在不相符合之处,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属于物权具有独立性和一物一权的例外情况。

在我国,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同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物,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下面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般问题进行介绍。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根据物权标的物独立性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一建筑物被区分的特定部分,要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构造上的独立性为了使被区分的特定部分的所有权的直接支配效力及于明确的客体,客体必须具有独立性。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在建筑构造上,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建筑物被区分以后,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可作为一建筑物单独使用,与独立的建筑物相同,具有完全的经济效用。如果被区分的特定部分不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其不能成为区分所有的客体。

3.必须予以登记建筑物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在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是就其经济上的独立性而言的。建筑物被区分的特定部分,虽然具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要件,不一定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要使建筑物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必须对其进行登记,使其独立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注意,如果被区分的特定部分已登记为各主体所有,则作为整体的建筑物不能再成为一个独立物而存在。

二、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如前所述,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可分为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和区分所有人的共有部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虽然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但又共存于一建筑物上,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具有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

1.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是指被区分的建筑物的特定部分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而能够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称为专有部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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