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九)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9页

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该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相邻关系可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发生在法人之间或公民和法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相邻关系涉及邻地损害的预防和避免(如土地使用人挖掘土地时,应防止邻近地基的动摇)、水的相邻关系(如用水关系、排水关系)、邻地使用(如通行关系)以及越界的相邻关系(如竹木根枝的越界)。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为行使权利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给予必要的方便。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避免给他方造成损失。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的基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具体规定了以下四种类型的土地相邻关系:相邻截水、排水、用水和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现将这些土地相邻关系的情形介绍如下:

(一)相邻截水、排水、用水和流水关系

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均可自由使用水源。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流水,应尊重流水自然形成的流向。例如,对由高地自然流向低地的水,高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供给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部分自然流水的义务,而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自然流水有部分用水权。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排水分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相邻一方必须使用他方的土地排水的,他方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流水关系涉及水流的变更和设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相邻房屋滴水问题作了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如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邻通行关系

土地与道路或者通道之间没有适当的联系,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须通过周围地才能到达道路或通道,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通行权。对于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通行权,周围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有容忍通行的义务。土地相邻通行关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通行权人须为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土地与道路或通道无适当的联系;为土地使用所必要;非因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任意行为所致。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相邻通行关系作了以下规定: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准许其通行;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另开通道。

(三)相邻防险关系

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生产经营时,应避免造成邻地的损害;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挖掘土地或建筑时,也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或危险,或使邻地的工作物造成损害。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相邻防险关系作了以下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窑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四)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

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邻地竹木根枝逾越疆界的,除了对土地利用无妨害外,其有权要求竹木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将竹木清除,对竹木所有人在所要求期间内未清除的,其可自行清除越界的竹木根校,并享有竹木根枝的取得权。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好相邻关系,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兼顾各方的利益,团结互助

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需要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也需衡量各方的利益。不动产相邻各方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和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机关解决。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困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为有效合理地发挥财产的效用,应从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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