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
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自行完税。
第四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
(二)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等等…
【例】根据契税的有关规定,有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也将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行为征收契税。这些特殊方式有( )。
A、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B、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D、房屋赠与
答案:ABC
【例】下列行为中,既纳土地增值税,也纳契税的有( )。
A、房屋买卖
B、房屋赠与
C、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D、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AC
解析:房屋赠与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但符合条件的赠与不交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但交契税。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防止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以偷逃税款,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例】甲乙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甲换入的房屋价格为490万元,乙换入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3%,则契税应如何缴纳( )。
答案:房屋不等价交换,由多交付资产一方按价差缴纳契税,则乙应纳契税=(600-490)×3%=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