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9页

  五、计税依据

  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

  (一)增值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D�D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D�D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D�D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

  (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扣除项目(如果增加题目难度,一定是在扣除项目做文章的,条件允许的话多看几遍)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其他扣除项目。

  【例】某单位转让一幢1980年建造的公寓楼,当时的造价为500万元。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楼的重置成本价为2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六成。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评估价格为( )。

  答案:旧房评估价为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计算过程:2000×60%=1200(万元)。

  【例】下列各项中,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 )。

  A、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的

  B、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C、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D、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ABCD

  解析: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应以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卖旧房或发生上述B、C、D选项三种之一的,以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土地增值税。

  六、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见下页,这个还是需要记忆的,不过也不是太难)

  (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

  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纳税人是自然人且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地不一致时,在(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住所所在地

  B、房地产坐落地

  C、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D、自行选择纳税地点

  答案:C

  (三)纳税期限

  分为三种情况:

  1、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D�D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分期收款方式�D�D每次收到价款时,按收到的价款的数额×应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计算,并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D�D竣工结算前的收入无法据实的,可以预征土地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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