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预习讲义第六章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9页

  (二)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简单。

  四、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

  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概念

  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税种。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下列可以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有( )。

  A、县城的中外合资工业企业

  B、市区的外资百货公司

  C、工矿区的杂货店

  D、农村山区的小卖部

  答案:C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比较)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四、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这里划分大、中、小城市的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各档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的差额为20倍。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例】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答案: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应纳税额=(23000+2000)×2=50000(元)。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发生时间 看表中红字的特殊区别(见下页)

  【例】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 )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A、批准征用次月起

  B、交付之次月起

  C、批准使用之次日起满一年时

  D、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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