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生效

发布时间:2016-09-18 共1页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是,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第12章)

  6.经批准合同才生效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480)

  7.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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