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增值税(综合分析题)

发布时间:2014-04-16 共2页

  一、综合分析题
 
  1.机械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主要生产通用机械及农用机械。2013年4月份外购项目如下:
  (1)外购钢材9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0000元、增值税款61200元。
  (2)从本地某厂采购特种钢材5吨,支付款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00元、增值税款6800元,销货方承诺于下月5日交货。
  (3)从外地某厂购入特种钢材2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6300元、增值税款2771元。另支付运费300元,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4)本月所购钢材中有2吨因规格问题退还给销货方,收回价款8000元、增值税款1360元,已收到对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5)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辅助材料一批,取得的由其主管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款300元。
  (6)购进煤炭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元、增值税款2550元,款项尚未支付。
  (7)购入固定资产设备修理用零部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元、增值税款2040元;购入拖拉机离合器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
  (8)购入小型设备两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3000元、增值税款3910元;为生产车间工人购进劳保用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00元、增值税款1020元。
  (9)进口生产用机床一台,到岸价格200000元,已纳进口关税20000元,已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已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0)进口钢材一批,到岸价格100000元,已纳进口关税10000元,已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已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1)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一批,其中:机床一台和钢材一批,双方协商同意分别作价20000元和50000元(不含税),并已收到对方分别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2)购进生产用水1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130元;购进生产用电2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340元。
  已知:上述所涉及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且按规定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均已申报抵扣。该厂当月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1)将购入的部分拖拉机离合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0元;其余部分投入生产,用于生产手扶拖拉机,当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给某农资公司10台,每台不含税价款25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收取,货物尚未发出。
  (2)销售给某机电公司播种施肥机20台,每台不含税价款2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另开普通发票收取包装物租金13560元。
  (3)销售给某机电经营部通用机械12台,每台不含税价款15000元。对方当月10天内付款,给予其3%的折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4)以折扣销售方式销售给某农机经营服务公司收割机5台,每台不含税价款28000元;插秧机5台,每台不含税价款26000元。按协议折扣5%,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同时支付运费1000元,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5)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商场脱粒机3台,每台不含税价款12000元,以及农机零部件一批,不含税价款14000元。两项业务在会计处理上未分别核算。
  (6)将自产收割机15台,每台不含税价款18000元;插秧机18台,每台不含税价16000元,移送外省一销售分公司进行销售,货已发出。
  (7)将自产食品加工机械2台作为投资提供给某食品公司,该厂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为每台18000元,生产成本为每台15000元,货已发出。
  (8)月末以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外地某机电公司通用机械6台,每台不含税价15000元,货已发出,并已在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9)出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轿车1辆,该轿车原购入价368000元,转让时取得价税合计转让收入374302元。
  (10)为农村技术人员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取得收入20000元;派出技术人员到协作单位提供农业机械维修劳务,取得含税收入4680元。
  另外,当月将库存的前期所购钢材一批,转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按其材料成本计算方法确定,该批钢材实际成本为2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当月进口环节及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
  (1)当期进项税额=61200+6800+2771+300×7%-1360+300+2550+2040+3910+1020+(200000+20000)×17%+(100000+10000)×17%+20000×17%+50000×17%+130+340+1000×7%=147792(元)
  (2)当期销项税额=12000×17%+25000×13%×10+22000×13%×20+13560÷(1+13%)×13%+15000×17%×12+(5×28000+5×26000)×(1-5%)×13%+(3×12000+14000)×17%+(15×18000+18×16000)×13%+18000×17%×2+15000×17%×6+4680÷(1+17%)×17%=260385(元)
  (3)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元)
  (4)应纳增值税=.260385+3400-147792+374302÷(1+4%)×4%÷2=123191.12(元)
  (5)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200000+20000)×17%+(100000+10000)×17%=56100(元)解题思路:(1)外购的钢材和特种钢材,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采购的特种钢材,当月尽管尚未收到货物,但其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当月可以抵扣。
  (3)进货退出收到对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收回的增值税款,应按规定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的货物,取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购进的煤炭,增值税适用税率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7%,款项尽管尚未支付,但其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当月可以抵扣。
  (6)购入的固定资产设备修理用备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购入拖拉机离合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纳税人购入的小型设备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8)进口的机床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9年起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9)进口的钢材属于购进的原材料,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10)接受投资转入的机床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接受投资转入的钢材,能够提供合法的抵扣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11)购进的生产用水、生产用电,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12)销售的拖拉机离合器属于农机零部件,应以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手扶拖拉机,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取销售敦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销售额,依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销售播种施肥机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井入到销售额之中,以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4)销售通用机械给予某机电经营部的价格优惠,属于销售折扣,是一种理财费用,不得以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15)销售收割机、插秧机给予某农机经营服务公司的价格优惠,属于折扣销售,且其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具在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准予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也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6)销售给某机电商场的脱粒机,属于农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而农机零部件的适用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7)将自产的收割机、插秧机移送外省一销售分公司进行销售,应当视同销售征税。
  (18)将自产的食品加工机械作为投资提供给某食品公司,应当比照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视同销售征税。
  (19)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外地某机电公司的通用机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所以该笔业务应计算的销项税额应计算在当月。
  (20)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进口轿车,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让时应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1)纳税人为农村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提供农业机械维修劳务,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2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钢材事后改变用途,转用于企业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3)销售的手扶拖拉机、播种施肥机、收割机、插秧机、脱粒机均为农机整机,适用13%的低税率。销售的农机零部件、通用机械、食品加工机械,均适用17%的基本税率。
 
  2.某家具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主要生产A、B、C型三种系列家具(每套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同时承接加工定制业务。
  2013年4月份外购项目如下:
  (1)从某物资公司购进原木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900000元、增值税款117000元。另支付运杂费9500元(销货方转交的铁路货运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500元、建设基金1000元)。
  (2)直接从某农业生产者处收购原木一批,支付买价100000元。另支付运费1000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3)从某木材交易市场购进锯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51000元。
  (4)从某五金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辅助材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00元。(5)从某装潢材料商店购进油漆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元、增值税款850元。另支付运费50元,取得定额发票。
  (6)从某机械制造厂购进木工机械1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3400元。另支付运费300元,取得货运发票。
  (7)从某汽车制造厂购进自用小汽车1辆(消费税适用税率9%),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20000元、增值税款37400元。
  (8)从某商场购进夏令用品(非劳保用品)一批,发放给职工个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3400元。
  (9)收回上月委托某雕刻厂加工的家具装饰附件一批,并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3000元、增值税款510元。
  (10)购进生产用水1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130元;购进生产用电4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680元。
  已知:上述所涉及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且按规定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11)本月30日,从某农资公司购进锯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元。因时间关系,该专用发票尚未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该厂当月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给六大家具商场(一般纳税人)A、B、C型家具备10套、30套、30套。货物发出,货款已收,送货上门,同时收取运输装卸费共2340元。
  (2)通过本厂非独立核算的家具专卖店直接销售给消费单位及居民A、B、C型家具共17套,共收取货款163800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为一新开张的公司定制办公用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00000元,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50000元,但本月尚未收到货款。
  (4)委托某家具商场代销家具,本月底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售A、B、C型家具各2套、4套、5套。货款已收,支付代销手续费4200元。
  (5)因质量问题,一家具商场上月所购该厂B、C型家具各1套要求退货,经协商给予10%折让,收到该家具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价款1500元、增值税款255元。
  (6)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C型家具5套,收购旧家具支付价款1400元。
  (7)提供原料为某学校加工课桌椅20套,每套价税合计234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同类产品每套不含税加工费40元。
  (8)为某公司加工制作办公桌椅30套(原料由委托方提供),每套不含税加工费6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同类产品每套不含税售价300元。
  (9)前期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家具,本月支付已到期还本支出2000元。
  (10)月初参加外省举办的一大型家具展销会(持有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现场销售A型家具5套,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另收取10套A型家具预收款,其中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元,本月发出4套。
  (11)为一筹建中的敬老院加工制作并通过民政局无偿捐赠家具一批,实际生产成本为200100元。
  (12)将自产C型家具3套用于本厂职工宿舍。另外,当月该厂因保管不善被盗锯材一批,账面成本价格189300元(含应分摊的运费9300元);损失C型家具2套(成本价每套4000元),外购项目(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占产品成本的比重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正确答案:
  (1)当期进项税额=117000+(8000+1000)×7%+100000×13%+51000+850+3400+300×7%+510+130+680=187221(元)
  (2)当期销项税额=(10×20000+30×10000+30×5000)×17%+2340÷(1+17%)×17%+163800÷(1+17%)×17%+50000×17%+(2×20000+4×10000+5×5000)×17%-255+5000×17%×5+234÷(1+17%)×17%×20+60×17%×30+5×20000×17%+4×20000×17%+20000×(1+10%)×17%+3×5000×17%=202861(元)
  (3)进项税额转出=(189300-9300)×17%+9300÷(1-7%)×7%+4000×80%×17%×2=32388(元)
  (4)应纳税额=202861+32388-187221=48028(元)解题思路:(1)从物资公司购进的原木,属于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支付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直接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的原木,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支付运费因尚未取得货运发票,本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从木材交易市场购进的锯材,不属于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从五金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辅助材料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从装潢材料商店购进的油漆,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支付运费,取得的定额发票,不得按照7%抵扣进项税额。
  (6)从机械厂购进的木工机械,属于购进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运费按照7%抵扣进项税额。
  (7)从汽车制造厂购进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从商场购进的非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个人,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尽管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的是劳保用品,其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收回委托加工的家具装饰附件支付的加工费,属于购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0)购进生产用水、生产用电,取得的专用发票已在当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1)月底从农资公司购进的锯材,因该专用发票尚未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2)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家具产品,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以收取销售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货物,送货上门收取运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该非应税劳务收入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
  (13)通过本厂非独立核算的家具专卖店直接销售给消费单位及居民个人的家具产品,应计算销项税额,因零售环节取得的为含税收入,应先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销项税额。
  (1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办公用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合同约定本月应到期的货款,本月虽未收到,仍应按规定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1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的家具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本月底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售的家具产品,应计算销项税额,且不得扣减代销手续费。
  (16)销售货物时给予购货方的销售折让,可以扣减销售额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17)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得扣减收购旧货物的价款。
  (18)该厂提供原料为某学校加工的课桌椅,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加工应税劳务,应按销售自产货物业务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19)为某公司加工制作的办公桌椅,因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加工应税劳务,可按加工费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0)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家具,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21)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固定业户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家具,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3)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用于集体福利,均应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如无同类产品售价,则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4)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锯材)以及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因购入时进项税额已予以抵扣,所以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与其应分摊的运费,进项税抵扣率不一致,应分别计算转出的数额;转出时应先将扣税后的运费价格还原为扣税前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价格,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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