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犯罪构成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犯罪概说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只能是间接故
D.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正确答案:D 
 
2.对《刑法》第13条"但书"正确的理解是:(   ) 
A.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对行为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B.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侦查机关应予刑事立案
C.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是法院应当免予处罚
D.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应受到任何刑事追究 
 
 
 
正确答案:D 
 
3.现代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起源于:(   ) 
A.德国
B.前苏联
C.意大利
D.日本 
 
 
 
正确答案:A 
 
4.李某欠赵某72万元货款,李某一直借故不还。赵某无奈之下,打听到李某隔日将会携带大量现金到某古董店进行交易。第二天,赵某喊了几个朋友一起在李某到达古董店之前埋伏在古董店边上,等李某现身于古董店拿钱出来正要交易之时,赵某跟他朋友上前抓住李某一顿猛打,并现场清点李某所带现金56万元。接着赵某逼着李某写下大致内容为李某已还赵某货款56万元、尚欠赵某16万元的欠款字据,之后赵某跟朋友拿着钱走了。事后李某到派出所报案,经医院鉴定李某轻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赵某构成抢劫罪
B.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C.赵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赵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5.孙某因无工作待业在家,经人介绍后与国外一专门收集我国军事情报的组织联系上了,经过交涉后,孙某答应以获取2万元人民币为报酬,帮该组织收集、刺探并提供我国的军事国家秘密。下列选项中对孙某的犯罪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A.投敌叛变罪
B.间谍罪
C.资敌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正确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刘某从小在某山上长大,山上常年生长着很多国家级珍贵树种,山民都把它们当成一般树木,刘某上山砍柴时大量砍伐该树。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有:(   ) 
A.刘某存在犯罪故意
B.刘某存在犯罪过失
C.刘某存在间接故意
D.刘某不存在任何犯意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法定犯,刘某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因此不存在犯意 
 
7.某村连续丢失3头山羊,村委会主任袁某组织十多位村民夜间巡逻,将入户盗窃的蔡某抓获,村委会主任袁某和其他五名村委会成员连续审问蔡某三天三夜,最后确认袁某真的没有偷窃山羊,将蔡某放走。袁某和其他五名村委会成员的行为:(   ) 
A.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职务行为,不是犯罪
B.村委会构成了单位犯罪
C.袁某和其他五名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D.袁某和其他五名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CD 解题思路:袁某和其他五位村委会委员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使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的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 
 
8.李某与其妻子赵某不和已久,李某为了杀死赵某便在赵某的饭碗里投放毒鼠强,李某明知孩子甲可能分食而中毒,但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下列选项中,李某对赵某的心理态度和对甲的心理态度分析正确的是:(   ) 
A.对赵某为直接故意
B.对甲为间接故意
C.对甲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D.对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某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虽然不是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本题中,李某毒死赵某是杀人的直接故意李某的目的在于毒死赵某,不是希望甲死亡,但对甲的死亡却持听之任之的态度,这便是放任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 
 
9.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一般认为盗窃罪是:(   ) 
A.状态犯
B.行为犯
C.结果犯
D.危险犯 
 
 
 
正确答案:AC 解题思路:盗窃罪只有窃得一定的财物才认为是既遂,因此盗窃罪属于结果犯盗窃罪既遂后,盗窃行为结束,但犯罪分子占有窃得财物的非法状态却一直持续,因此,盗窃罪也是状态犯 
 
10.甲的父亲被李某绑架杀害,后李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甲为亲手替父亲报仇在李某被押赴执行死刑的途中,趁人不备将李某射杀。对甲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的生命已经被法律剥夺,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B.李某的生命已经被法律剥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C.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D.甲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 
A.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必受刑罚处罚性
D.构成要件符合性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 
 
12.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种提法是正确的:(   ) 
A.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特殊主体的身份
B.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C.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D.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特殊主体没有法律条文,仅是理论上的说法但理论说法与实际操作是有关系的A是错的,黑社会的老大是一般主体他这种身份是犯罪之前获得的一种社会上的一般身份,如果仅仅因为是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算是身份犯C是说法问题,无特殊主体的身份就不能构成犯罪指的是实行犯,而不包括共犯的情况,主要指帮助犯和教唆犯无特殊身份的人单独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一个女人单独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尤其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但是女人帮助或者教唆一个男人强奸妇女的时候,她可以因此而构成强奸罪,虽然我们说强奸的主体是特殊的这也是对特殊主体的一个观念或理解的问题D是正确的,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的,我们说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内外勾结共同侵占的,以职务侵占论这个好办,因为一个有身份、一个无身份,根据身份来定,但是当两者都有身份而且身份不同时,甲是贪污罪的主体而乙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两者勾结贪污或受贿、挪用,这时两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应以主犯的身份定罪如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董事长)起到了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委派到股份制公司里经管国有资产的人员)起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贪污罪这是特殊情况要记住 
 
13.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的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14.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   ) 
A.16岁的中学生张某偷拿自己奶奶2000元钱
B.15岁的初中生赵某与13岁的同校女生刘某自愿发生性关系
C.幼儿教师王某和其男友张某为筹措结婚钱,放学后共同将王某所教的一名5岁幼童带到公园玩耍,稍后张某出去给幼童父母打电话,声称孩子在自己手上,并要求孩子父母在2小时内将5万元钱存在指定账户,幼童父母2小时内并未向指定账户存钱,天快黑时,王某给幼童加元钱并为他拦了一辆出租车,让其自己回家
D.14岁的李某仗着自己身强力壮,经常强行索要低年级同学的零食、玩具和零用钱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项张某的行为属于偷拿近亲属财物,D项李某属于未成年人以轻微暴力抢劫小量财物,此类行为一般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B项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c项的王某和张某已经构成绑架罪,即使放走小孩也已经犯罪既遂因此,本题答案为A、B、D 
 
15.李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块昂贵的劳力士表以后,到处炫耀。易某对此十分嫉妒,于是骗李某说要请他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将李某灌醉。等李某回家走到一僻静的路段时,易某迅速将李某的手表捋下拿走。下列选项中,对易某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选答案时比较容易被盗窃罪迷惑易某将李某灌醉是为了最终抢劫李某的名贵手表如果李某的醉酒不是易某造成的,则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6.在SARS大爆发期间,北大医学院二年级的学生陈某被爱心驱使,违反学校规定,溜进北大附属医院的隔离病房,去看望自己的恋人--因被疑为SARS病毒携带者而受到隔离观察的女同学王某,王某把一个红苹果递给陈某吃,陈某吃后被感染上SARS病毒,并不治身亡。问题:对于陈某的死亡,王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对于陈某的死亡,王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是在校大二年级学生,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他违反学校规定,自己溜进隔离病房看望女友,他完全估计到自己会被感染上sARs病毒,陈某的任性决定了陈某的死亡。陈某的死亡是自己创设风险行为导致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论体系,应认为王某不具有主观罪过,因此不能构成犯罪,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7.王某伙同杨某(在逃)窜至某发廊内,预付100元嫖资后分别与该店小姐宋某、李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在与宋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因王某不遵守诺言致双方发生争执,王某即殴打、持刀威胁宋某,并不让宋某穿衣服,称要的就是这种"证据"。随后,杨某先后向宋、李二人出示其随身携带贴着军装彩色照片、姓名为胡成的"客运总站门前三包“执勤证",谎称其二人系客运总站的派出所的公安干警,要将宋、李二人及发廊老板带到派出所。宋某便用号码为8211175的小灵通手机与老板联系未果,后将手机放一黑色皮包内藏匿于席梦思床下。王某责令宋某将该包交出,并当面清点包内的物品有小灵通手机一部、现金500元。并令宋、李二人写保证,称保证发廊及皮包内所有物品丢失概与王、杨二人无关。后杨某与王某趁二小姐在写保证不备之机将宋某的皮包拿走,先后伺机逃离现场。后,王某打电话通知被害人宋某以1000元现金换取小灵通手机。在对王某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王某去嫖娼时与宋某发生争执,便殴打、持刀威胁宋某,这一情节不能与王某后来取得财物割裂开来分析,而是一系列的行为。王某到发廊去,最终目的是去抢钱,而不是嫖娼,其采取的暴力就是在为抢得财物做准备,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后来利用宋某卖淫违法的弱点又冒充公安人员要带宋某等人到派出所,对宋某在精神上实施威胁手段,王某要宋某把包交出,宋便交出了皮包,从这点看,王某当场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当场获得钱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理由是:王某去嫖娼只是一个前因,目的是钱。嫖娼后,杨某拿了个"执勤证"在二小姐面前晃了晃,称自己是公安干警,要带她们到派出所,命宋某交出皮包,并当面清点包内的物品,要二小姐写保证,保证发廊内的东西丢失与其无关,从其犯意和实施行为分析,王某既没有抢,也没有敲诈,而是骗。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从犯罪主体看,王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从侵犯的客体看,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开始就是搞钱,到最后夺取钱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王某利用被害人卖淫违法,怕进派出所的弱点,冒充公安干警,以将被害人带到派出所相要挟、恐吓,用令被害人将包交出清点和写保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请结合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刑法的基本原则等刑法理论,谈谈你的意见。 
 
 
 
 
正确答案:
笔者认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对王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弄清楚究竟是抢劫行为还是招摇撞骗行为或敲诈勒索行为,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所谓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则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以上三罪的定义来看,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威胁手段,而招摇撞骗罪在客观上却没有采用威胁的手段。有无"威胁"行为,即可将招摇撞骗与抢劫、敲诈勒索行为区别开来。所以,本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不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显然,第二种意见不成立,关键是要划清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虽然以上两罪在客观上都使用威胁手段,但威胁的内容、方式等有明显不同: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仅限于以暴力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较为广泛,既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张扬隐私、毁坏财物等相要挟。本案中,王某针对宋某卖淫违法、怕到派出所的弱点,要挟宋某把皮包交出,没有使用暴力就达到了清点并最后占有包内物品的目的。
2.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只能由犯罪分子面对被害人当场口头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由犯罪分子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本案王某要宋某以1000元钱换取小灵通手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
3.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看,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付诸实施的现实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将会当场实施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将要对其实施暴力的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现实可能性。本案王某在索取财物时,对被害人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财物劫走的犯意,也没有实施劫财行为;王某所获得的财物是趁被害人写保证不备时拿走的,只具有当场要挟、敲诈的故意。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的当场取得,但更多的是在发生威胁、要挟后的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纵观本案,王某是在谎称系公安干警,当面威胁、要挟要将被害人带到派出所,趁宋某不备将其黑色皮包窃取后,伺机逃离现场,并于其后,王某又打电话通知宋某以1000元现金换取手机,与抢劫罪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不符。综上所述,王某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利用被害人卖淫违法,怕到派出所;的弱点,威胁被害人将皮包交其清点后,要挟被害人写保证,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皮包拿走。事后,王某为进一步敲诈钱财,又电话通知被害人以1000元换回小灵通手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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