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12-05-18 共1页

 共同犯罪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男,30岁)教唆乙(男,17岁)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丙3000元财物后即离开现场。甲的行为属于:(   ) 
A.不构成犯罪
B.可以按照强奸罪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按照抢夺罪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按照抢夺罪的共犯处罚 
 
 
 
正确答案:B 
 
2.甲和乙商量晚上到邻村盗窃耕牛。晚上,甲和乙进入丙家将耕牛牵出,丙随即发现追赶,甲和乙放下耕牛分头逃跑,但丙仍然追赶甲,甲捡起一块砖头砸向丙,丙被砸成重伤。对于甲和乙的行为,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和乙共同构成抢劫罪
B.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D.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D 
 
3.李某与赵某共谋杀害王某,但李某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赵某单独将王某杀害。下列选项中,对李某、赵某的定性正确的是:(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4.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甲看后、立即叫住乙,"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乙便与甲将车上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则甲、乙:(   ) 
A.不构成犯罪
B.甲构成犯罪
C.构成共同犯罪
D.乙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5.一日,甲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乙正好经过,于是,甲让乙帮忙将晕倒的路人身上财物取走,乙同意,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二人不构成犯罪
D.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咖啡馆老板甲看到自己的仇人丙来自己的咖啡馆喝咖啡,就偷偷将毒药放进咖啡里,让服务员乙端给丙,服务员乙不知道甲在咖啡中投放了毒药,丙喝咖啡后被毒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和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C.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只有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乙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正常情况下乙端咖啡给丙不会有任何危害后果,乙对丙的死亡不应该构成过失同时乙也没有犯罪故意,只是甲的利用工具,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7.吴小英(女,18岁)看到父亲替哥哥吴小林(22岁,有精神病,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买来做媳妇的赵君两次逃跑,就教唆哥哥吴小林强奸了赵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吴小林和吴小英构成了强奸罪的共犯
B.只有吴小英构成了强奸罪
C.吴小林不构成犯罪
D.吴小林和吴小英都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本案中吴小林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吴小英了解这一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进行犯罪,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间接正犯 
 
8.张某看到自己的儿子张肖勇(18岁)晚上独自出门,就暗中跟踪。张某看见儿子进入了一家仓库,心中着急,但怕别人逮着儿子,就在仓库外替儿子望风。张肖勇从仓库中拿着一些洋酒出来,张某就叫过来儿子一起回家,然后在家中狠狠教训儿子,今后不准再有盗窃行为,查明张肖勇盗窃的洋酒价值2.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和儿子张肖勇构成了共同犯罪
B.张肖勇构成了盗窃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了片面共犯
D.张某属于从犯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张肖勇盗窃时虽然和父亲张某没有意思联络,也不知道张某正在替自己望风,但张某知道儿子张肖勇正在实施盗窃,并实施了望风的帮助行为,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张某处于从犯地位 
 
9.甲乙二人共同负责监控设备的运转,结果,二人在工作中聊天,没能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下列选项中,对甲、乙的行为处理得正确的是:(   )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D.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危害结果是由甲、乙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的,但二人主观上无故意,属共同过失犯罪,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0.下列选项中,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主犯是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B.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C.主犯都是首要分子
D.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主犯还包括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故A不对;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故B不对;主犯的范围夫于首要分子,故C不对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甲、乙都与丙有仇。一日,甲趁别人不注意,在丙的饮料中放人0.5毫克毒药,想让丙喝后致残,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饮料中放入0.5毫克同一种毒药想使丙致残,丙喝过饮料后死亡。经鉴定,0.5毫克毒药不能毒死丙,但1毫克毒药足以使丙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构成了共同犯罪
B.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C.甲和乙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D.甲和乙都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罪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甲、乙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乙的行为都单独符合了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规定 
 
12.甲对乙心存怨恨,于是在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乙食用后倒地,这时丙经过,了解情况后,与甲一同将尸体掩埋。关于甲、丙的行为,正确的是:(   ) 
A.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无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遗弃罪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案中,丙的行为是事前无同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处罚 
 
13.蔡某教唆17周岁的魏某去盗窃,并将盗窃的方法传授给魏某,魏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抓获。对于蔡某和魏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和魏某构成共同犯罪
B.对蔡某只能按照盗窃罪的教唆犯处罚
C.对蔡某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并罚
D.对蔡某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与盗窃罪择一重罪处罚 
 
 
 
正确答案:AD 解题思路:本案中魏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和蔡某构成共同犯罪就同一犯罪对同一人同时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应当按照吸收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14.蔡某很想让副市长张某在自己申请的项目上签字同意,就私下找到副市长张某的妻子李某,送上5万元钱,并说明了自己的意思。李某接下钱以后,劝张某在蔡某的项目上签字同意,但并没有告诉张某蔡某送钱的事,张某按照程序签字同意了蔡某的项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和李某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B.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斡旋受贿罪
D.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构成受贿罪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张某不知道蔡某送钱的事实,因此没有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张某和李某不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李某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5.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包括:(   ) 
A.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B.在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C.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D.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刑法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6.A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磅员姚某,在本公司向B钢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建筑钢筋的过程中、与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商量,在过磅时姚某多报钢筋重量,然后将多报钢材的钱款由姚某和张某平分。张某向本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钢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安排张某答应姚某的要求。在买卖钢筋的过程中,姚某多报了15万元钢筋的重量,在房地产公司向钢材公司的账户上汇款后,张某将7.5万元交给姚某,而张某自己并没有在本公司多领任何钱款。问题:姚某、张某和钢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姚某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张某和钢材公司不构成犯罪。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自己所工作的公司实施欺诈行为,通过将本单位的钱款转移到钢材公司的账户,然后占为已有,姚某显然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本案的难点在于认定张某、钢材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张某将自己的行为情况向本公司领导进行了汇报,在得到公司领导的指示后进行行动,多赚取的钱款也归公司所有,张某的行为显然是职务行为,认定张某个人构成了犯罪显然不妥。本案实际上是姚某在钢材公司的帮助下完成了职务侵占行为,姚某和钢材公司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但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只能是自然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只能认定张某、钢材公司都不构成犯罪。 
 
五、论述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17.李某是某法院助理审判员,其妻子赵某为该县食品加工厂质检员。2009年3月该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被依法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同厂好友赵某,请求赵某让李某帮忙,想办法将余某放出来,并表示将给予重谢。赵某回家后对李讲了这件事,但李拒绝说:"此案不在我手里,我不能做到。"赵听到后很生气,骂李某没用,死脑筋,送上门来的钱都不要。李仍然不答应,说:"我不是不想要钱,而是不能要,弄不好自己要坐牢的。"赵听后大哭大闹,并声称要与李离婚,李听后说:"那听你的,看她愿意拿出多少钱。"赵上班后告知徐某,徐某回家后,拿出家中密藏的未被检察院查出的现金1万元,又向邻居借了1万元,于当晚送到了赵家,赵、李收下了2万元现金。被告人李某拿到钱后。想方设法把余的案子争取到由自己办,并在提审被告人余某时,支走同去的书记员,告诉余某如何在法庭上回答问题,由于徐某借钱的事被其同厂一个职工知晓,而该职工又与赵某不和睦,于是该职工写检举信给李某所在法院的领导,法院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如实交代了受贿事实。2009年6月退赃时。被告人赵某和李某退出赃款2万元。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是有身份者,被告人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属于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所以赵某应依李某的行为定受贿罪。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学原理,试论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形式,对李某和赵某的行为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意见。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所谓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为:首先,从犯罪主体来说,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此外,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每一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行为的形式有共同的作为,或者共同的不作为以及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谓主犯,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据此上述,我们认为,赵某与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因为:首先,从主观上看,当被告人赵某要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余某放出来,并收受余某之妻徐某的贿赂时,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赵某的多次劝说、逼迫,李某终于同意。到此,共同受贿的犯罪故意已经形成。此外,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赵某利用被告人李某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李某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表明两人行为已经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联系的共同受贿犯罪行为,被告人赵某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并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判刑。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