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从业经验:浅析公文标题常见病例

发布时间:2011-11-29 共2页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眼睛。俗话说“看文先看题”,公文标题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公文的效力和阅读者的情绪,故需精心制作。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笔者通过几年的秘书工作就公文标题中常见问题作分类总结与大家共勉。

一、标题不全。 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内容)+文种(公文种类)构成,即人们常说的“三要素”。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否则,将毛病百出。常见的问题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一些基层部门没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文件标题,如:《关于上报2004年党支部工作要点的报告》,文件报上来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二是随意省略事由。如《××旗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国务院、法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局关于召开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事由有误。“事由”是公文标题的核心,标题的好与不好主要看事由写的是否正确、清楚。事由一般由“关于(介词)+词组或短语”构成。这方面经常出现问题,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介词“关于”应用未用。如《××局××局××局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带头人生活待遇的通知》,标题在发文机关和事由之间缺少了介词“关于”,让人容易产生歧义。以三个机关联合发文,其办文意图应是向当地的所有单位,但也可以理解为只是面向办文的几个单位,所以应补上介词“关于”。二是动宾搭配不当。如《××中学关于进一步搞活校办集体企业有关政策的试行办法》,这一标题的中心词为“试行办法”,其限定部分为“关于”引导的介词词组,“进一步搞活校办集体企业有关政策”,“搞活”的宾语是“企业”而不能是“有关政策”,“有关政策”紧接宾语之后,则需要另有一个动词与之搭配,因为“政策”只能是贯彻执行,而不能是“试行”,“试行”的只能是“办法”而不能是“政策”。三是缺少内容。如《关于出国考察的请示》,《中共××党委关于认真做好表彰2003年度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通知》,前一个公文标题因缺少主语而让人费解,到底是谁要出国考察?完整的标题是应在“关于”后面加上“××同志”。后一个标题是缺少宾语,此标题动词是“做好”,而后面缺少宾语“工作”应给予补上,才比较完整。 
    三、乱用文种。文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所确定的公文种类有13类,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记要。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用来行文。文种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造文种。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单位在向上级单位行文时应用“请示”、“报告”,平行文和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应用“函”。而有些单位却自作主张,随意使用文种,如《××局关于解决办公室的申请》。很显然,申请不是规范的文种,因此应改成“请示”。二是混用文种。如《××局关于购买办公设备经费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混用显然是不规范的。三是错用文种。拟制公文标题时,应根据具体内容选择相应的文种。可有些机关因搞不清楚有关文种的含义,结果该用请示的用了报告,该用报告的又用了请示。如《××局关于解决项目前期费的报告》(“报告”和“请示”的错用)等,这方面的例子是比较多的。“请示”和“报告”是有严格区别的:“请示”是办件,是需要批复的;“报告”是阅件,不需要批复。如果错将“请示”用成了“报告”,会导致自己请示的事项得不到及时答复或得不到答复,从而影响了事情的办理。甚至有些平级机关在申请安排经费和安排项目时竟也用“报告”和“请示”来行文,而不用“函”。如《××局关于申请住房贷款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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