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管理知识大纲内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
  1、 实事求是的原则
  2、 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责划分
  1、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
  1) 普通事故的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上级政府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1) 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2) 同一地区连续频繁发生同类事故的;
  3) 事故发生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的;
  4) 社会和群众对下级政府调查的事故反映十分强烈的;
  5) 事故调查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4、 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的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原则
  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的产生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
  1、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代表其所属部门、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3、 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
  4、 事故调查组聘请的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2、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其他原因)
  3、 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4、 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5、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
  认定为自然事故的不再认定或追究事故责任人;
  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则应认定事故的
  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般包括)
  1)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建议;
  2) 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建议;
  3)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4) 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民事责任的建议。
  7、 总结事故教训
  1) 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3)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4) 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5)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6)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7) 社会公众应该吸取的教训。
  8、 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
  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1、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2、 有权获得相关文件、资料。
  3、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时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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