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精选答疑(十七)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161、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什么类型用地?

  答: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162、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答:不能。

  163、我省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情形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164、哪些情形,我省农村村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答:(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165、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什么面积挂钩?

  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

  166、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能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

  答:可以。

  167、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其购买的房屋和土地如何处理?

  答: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

  168、哪些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答:(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

  (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169、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答:30日。

  170、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答: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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