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的主体和对象

发布时间:2016-08-30 共1页

任何管理(含土地管理)的定义都需包括三项内容:“谁在管理”――管理者(主体),“管理什么”――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如何管理”――管理的方式和方法。

(一)土地管理的主体

土地管理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从享有行政权力和具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角度分析,土地管理的主体又可以分为四种:

(1)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2)土地行政主管机关。

(3)行政首长。土地行政主管机关的首长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执行上都是行政权力的一种主体o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普通公务员。他们是土地管理的又一主体。他们人数众多,由法律保障其身份和规定其职责。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处理部门的大量日常事务,具体执行既定的政府政策和首长决定,他们是技术作业层上土地管理的主体。依据“管理就是决策”的观点,他们以其独特的方式、专长和优势,直接影响土地管理的过程和时效性,通过他们的努力,土地管理才能转化为社会过程,产生社会效应。

(二)土地管理的对象

土地管理的对象是指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这些社会化公共事务的自然载体是土地,社会载体是从事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经济性组织。包括一切以资源开发利用为生产经营活动内容,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行政法规、规程、规范来影响和制约它们的行为,对其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予以惩处、罚款、限期改正、收回开发许可证、撤销营业执照等o(2)社会性组织。一般说来,政府对它们的管理以不违反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限度。检查监督制度是政府对其管理的主要方式。

(3)教科文卫组织(4)新闻性组织。

(5)公民。

规范上述五类社会公共事务载体在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中的行为,是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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