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答疑(5)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请问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为什么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答案:

  实际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的就是出让方。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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