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关系浅析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4 对策
    扭转目前公路建设市场的混乱秩序,走上正规的管理道路,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但不是不可扭转的,以下是几点建议和意见:
    (1)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相关健全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监理方面的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2)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特别是加人WTO后,公路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渐向条款的要求靠拢。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完全突破近乎“自编、自导、自演”的管理模式。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多协调、少干预、各司其职、强化监理”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进行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的全而实现。并促进建设项目管理向专业化、社会化转变。
    (3)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全面的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考试|大|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更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廉洁自律,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加强管理,对不合格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更换。同时,监理单位应该通过与优秀监理企业(或个人)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学习别人先进的管理、经营理念,提高自身实力。
    (4)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易程度选择合适的岗位人选,并保证进人工地的人员、设备和投标书上的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规范积极配合监理人员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
    (5)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时首先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和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同时要放手、放权、放心地将管理权力交给监理,使其能够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开展工作。
    (6)对于那些合同、责任、质量意识较差,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承诺及规定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施工设备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严肃的处理,决不手软。
    (7)业主充分放权,扩大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后,定期对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并通过权力统一原则进行管理。一经发现有滥用职权、腐败现象的进行严肃处理,杀一儆百。
    (8)一改过去监理单位、承包商向业主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人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人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仅是承包商、监理单方面的向业主保证履约,而是三方相互保证履约,可以更有效地保证三方共同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办事,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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