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行公路养护监理制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页

    “FIDIC”条款下的工程监理制在高等级公路建设中得到了推广应用,它对工程建设、管理及建设中各方责、权、利的明确,以及对保证投资效益、实现合理工期、满足质量要求等,均起到了巨大的保证和促进作用。然而,对于公路养护这一领域,由于历史原因,至今仍按传统的“自己实施、自己管理、自己验收”的计划经济模式运行。虽各地进行过一些如“养护责任承包制”等有益的改革探讨,但终未突破“大锅饭”的体制,没有改变封闭排外的现状,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社会i{盆督体系,存在着责任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有钱多用、无钱少用,存在“等、靠、要”现象,经费与质量脱钩、缺乏严格的科学成本核算,“先养人、后养路”,实绩与效益不符等问题。
    1 公路养护的特征
    公路养护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有明确的养护规则、质鼍要求、检查方式、评分标准。
    (2)有严格的工料机消耗定额和养护成本核算。
    (3)养护责任方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养护质量。
    (4)养护中各方(业主、承包人、管理者)均有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风险等。
    从以上主要特征中不难发现,公路养护具备工程主要特征,也可归人工程范畴,只不过是其在规模、施工方式等具体表现形式上与通常工程概念不同而已。因此,对于公路养护的实施和管理,应可以参照现行监理工程的手段和模式,实施“关系清晰、标准明确、绩效挂钩、按质论价、合格计量、奖优罚劣”为核心的养护监理制,从而达到保护投资效益、控制投资、降低成本、确保养护质量、保证合理工期内完成相应养护工作量等目的,形成“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制度和投资控制体制。同时,通过养护监理制的推行,亦可达到理顺养护过程中“业主、承包商、监理”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与市场经济接轨,使“养护工程”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
    2 养护监理制主要原则
    2.1 应理顺养护各方的关系
    养护工程可定义为“小修保养工程”,它有着自己的市场,这个市场不是人为强加给它的,而是本身固有的。首先,它有“买卖”关系,“买方”即承包单位或个人,“卖方”即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其次,它有等价关系,责任和权力相称,利益和风险同在,利润和质量相应。再次,它有价值,养护工程有客观的成本,不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养护市场中买卖方以及监督方各有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它们不能相互代替、合三为一,而是泾渭分明。只不过养护市场的这些特征和关系被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掩盖了,造成养护管理体制中诸多弊端。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已成定势的情况下,恢复养护工程本来面貌,建立养护市场是应该认真考虑的。只有建立养护市场,才能明确养护中各方关系。只有明确了相互间关系,才能有效地推进养护体制改革,为养护监理制的推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参照目前工程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相应机构、管理体系和方法,是应该的也是可行的。
    2.2 明确“内监”和“外监”的关系
    “自己实施、自己管理、自己验收”是一种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即所谓“业主、承包人、监理”三位一体,其弊病不言自明,养护成本能否得到控制,养护质量能否得到保证,养护任务能否按期完成,必须像工程建设那样,依靠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依靠相互间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依靠政府社会的介入。要摆正“内监”和“外监”的关系,“内监”是承包人自己的管理和监督体系,“外监”即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体系,它们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交叉或有隶属关系,应该像工程建设那样,明确内监和外监的关系、职责、权利、义务。目前,作为养护这一领域,“内监”体系比较完整,而“外监”体系基本没有,这对公路养护的规范管理不利,没有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就永远看不到自己“脑后的灰”、看不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应该认真考虑建立“外监”体系和机构。
    2.3 明确养护目标
    养护和工程一样,也有各项指标,有养护总体目标(如年末好路率、年均好路率、总经费指标等)、阶段性目标(月、季好路率,月、季应完成的养护工作量等)。同时,每项操作都有质量要求、时间要求、计量单价等,待目标明确后,就为养护监理制的操作提供了依据。
    2.4 签订和履行合同
    根据标准、目标、权利、义务、风险等,制订约束养护各方的合同书,为各方履行各自职责提供依据,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做到“有据必依、违约必究、平等协商”的原则,使合同具有一定的权威和约束力,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2.5 定期布置,认真检查,及时兑现
    根据养护特点和季节要求,定期下达养护工作清单,就像工程监理下达的工作指令一样,该清单应明确养护工作内容、达到的要求、完成的期限、计量单价、检查日期、评分准则、奖惩方式、支付规定等。
    当承包方任务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应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照清单规定及时兑现,对检查合格的养护工作按确定的单价计量,对不合格的养护工作,扣除相应单价和总价并责令整改。这样,就将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有效地结合起来,避免秋后算总账,有利于及时总结、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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