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三控之《质量控制》最新大纲详解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5页

1、合格供货厂商的评审的内容可包括以下几项:  
(1)供货厂商的资质 (2)设备供货能力  
(3)近几年供应、生产、制造类类似设备的情况;目前正在生产的设备情况、生产制造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  
(4)过去若干年的资金平衡表和负债表;下一年度财务预测报告。  
(5)要另行分包采购的原材料、配套零部件及元器件的情况。  
(6)各种检验检测手段及试验资质;企业的各项生产、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设备监造质量控制  
设备制造的质量监控方式 ① 驻厂监造 ② 巡回监控 ③ 设置质量控制点监控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层次划分  
单位工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的划分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如建筑工程划分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九个分部工程。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划分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检验批的划分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①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②有地下层的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③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  
④单层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划分检验批,多层及高层建筑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  
⑤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  
⑥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⑦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⑧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体系由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组成,在使用过程中他们必须配套使用  
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 等进行验收;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规定与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 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二)正式验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  
一、工程质量缺陷成因及处理  
常见问题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方式 (二)处理程序  
二、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事故类别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 

 

 

组成调查组权限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由国务院批准 

 

 

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一、二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 

 

 

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严重质量事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一般质量事故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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