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辅导:权属调查的具体规定(一)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权属调查的具体规定
  1.指界的具体规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其他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对已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但手续不完善的或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界线走向模糊、文字说明较简单,对飞地等调绘较粗糙,致使权属界线与实际存在一定差距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充完善或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按一定方法(关系距离法、距离交会法)绘制到调查图上。对于已签订权属界线协议的,手续虽完善但调查时土地权属双方提出要重新认定权属界线的,也要重新进行权属界线的调绘,并重新签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确定土地权属界线时,相关国有土地使用者应由法人或自然人亲自出席指界,若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必须由其指定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指界委托书。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正式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和签协议。
  因依法征用、依法调整土地等引起核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重新调整和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具体、不明确、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办必要手续。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其他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在界址调查过程中,对不易判读、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应进行点位注记。
  土地登记代理人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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