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申论冲刺预测试卷(二)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4页


  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峰指出,根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等内容,但是竟有95.16%的此类产品在这方面都存在问题。除此之外,在减肥产品广告中经常出现一些绝对性语言,如“安全”、“不反弹”、“无毒副作用”等;承诺减肥功效的多用几小时、几天能达到什么效果、能减多少斤的字样。这类广告语也是国家严格禁止的,但这类违规也高达69.35%。还有,在减肥广告中违规使用专家和消费者名义和形象,“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明令禁止此类广告,但是此类广告违规仍然比较严重,达到67.34%。其中,消费者形象出现的频率要高于专家。”徐华峰表示,对于此次的监测结果,该协会将上报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市场进行整治。
  12.2005年11月21日,阎先生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32元的价格购买了大明虾5盒。 12月12日,阎先生向超市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所购大明虾包装上标称重量和实际不符,且皆为过期食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对所购大明虾进行退货并另行赔偿432元。而超市则认为,大明虾盒上标志“1”并非指一公斤,而是指一件,且阎先生也不能证明现在所出示的物品就是11月21日所购商品。超市并未伪造生产日期,不构成欺诈。
  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发现阎先生自2004年4月21日至2005年12月12日,仅在杨浦区法院就作为原告提起了18起民事诉讼,被告均为辖区的商家,诉讼请求也均是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退一赔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在20个月内,仅在上海市杨浦区即提起18起以退一赔一为目的的诉讼,该情况足以说明:阎先生的购物、诉讼行为,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消费者的消费,而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阎先生采取有意购买再进行诉讼的行为,造成物品变质、腐臭,该损失应由其自负。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阎先生要求超市退货并按一倍货款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13.根据1995年颁布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凡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和生产、经销者明示对其产品实施三包规定的,其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对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的义务。
  《规定》第八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
  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三、申论要求
  1.结合给定资料并联系实际情况,用不超过300字的篇幅列出购买商品时,应该注意哪些关键环节,从而能达到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消费权利。要求有条理性,内容全面、具体。(35分)
  2.根据上述材料,自选某一角度,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文章。要求主题正确,观点鲜明,逻辑清晰,结构合理,有说服力,文字简明、流畅。(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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