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考试标准教材申论全真模拟试卷(十一)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2页

    申论全真模拟试卷(十一)参考答案
    1.【答案提示】
    农民工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城市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功不可没。农民工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许多农民工的生存境况令人堪忧。农民工问题是一个重大社会现实问题,解决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问题势在必行。
    2.【答案提示】
    建议:(1)解决好雇佣者对进城务工人员随意克扣工钱和拖欠工资等问题;(2)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健康保障;(3)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技能和素质;(4)确立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5)确立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分配办法;(6)帮助建立一个具体的进城务工人员组织;(7)政府宏观保障。探索更加灵活、更加适合于农民工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用法制的手段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和城市职工一样的保护;(8)观念与政策的完善。首先要从观念上来改变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态度,一是农民工本身的观念转变,二是企业的观念转变。
    3.【参考例文】
    农民工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农民工以自身廉价的劳动力、自己的辛勤汗水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近年来,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子女入学困难等问题相当突出,农良工以跳楼自残等极端方式追讨拖欠工资的事件此起彼伏。形势的发展,使解决阻碍农民进城就业的一系列问题不容拖延。
    民工是城市的弱势人群,他们的工作没有保障,居住环境恶劣,子女上学问题难以解决,福利保障更是刚刚起步,民工在城市里找不到归宿感,处于无根状态。民工的不稳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成为城市管理者的一大心病:民工太多,城市的容纳能力面临严峻考验,民工进城减少,许多企业又遭遇“民工荒”。可以这样说,全社会对民工的“人文关怀”与城市管理者面临的实际困难已经形成了严重的对立,这两者之间的张力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
    如果不满足于正在我们社会形成的对民工的人道氛围,如果看到城市管理者的两难处境,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如何才能一揽子解决民工问题7  .
    民工进城的整个态势是缺乏政策引导的,政策的缺失与滞后客观上把民工置于盲目与混乱的境地里,解决民工问题的社会成本因此被加大。从城市看,虽然城市管理者和城市居民对民工不再抱以冷漠和敌意,但是,以国民待遇安置民工的成本是极为高昂的,我们的社会能否支付这样的成本还存在疑问。此外,户籍制度的限制、城乡文化的巨大差异也制约着民工融人城市,且不说一些大城市对民工的容纳能力已经逼近极限。
    在就业上,一些地方对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工种和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不符合市场就业,平等竞争,劳动者和企业双向选择的原则,人为制造城乡劳动者的隔阂,必须废除,向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发展,同时建立新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教育上,对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应掌握三个原则:一是凡进行暂住登记、有合法职业和住所的进城民工,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其儿童少年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纳入其义务教育的统计之中。进城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发展、税收做出了贡献,也就有子女平等分享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先解决流动儿童有学上的问题,后解决教学质量提高问题。三是公办、民办两条腿解决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公办学校应取消对农民工子女的额外收费。把民办学校纳入城镇教育的规划、管理、服务之中。我们要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给所有的孩子一所安定的学校。
    在改变精神文化上,雇佣单位应承担责任。城市中的文化设施和休闲场所虽然已经比较丰富,但大多是为城市居民准备和设置的,农民工无法享用,难以参与到城市的文化生活中来。从根本上来说,改变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匮乏问题的途径,是他们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城市在这个问题上就只能无所作为。尽可能改善农民工的文化生活方面,雇佣单位应该承担责任,可以将农民工文化生活消费的费用计人生产成本,政府对单位进行法规和制度上的制约。
    法律执行需避免失灵,从法律的角度讲,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是法律在执行中是否失灵的问题。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能力,他们需要一种来自社会的力量,.惩戒损害这一群体的行为,维护社会公正。
    坚持齐抓共管解决恶意欠薪问题,建筑行业是追讨欠薪的难点,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因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劳务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委、建工局负责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建筑施工企业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追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携款潜逃的违法行为。同时在建筑企业全面推行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月薪制”。所有建筑企业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时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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