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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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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发布时间:08-13

页 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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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结案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阅卷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 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

第七节 出庭准备

第八节 法庭调查

第九节 法庭辩论

第十节 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一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卞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四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委托人个人的隐私秘密。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七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八条 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应密切协作,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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