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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发布时间:08-13

页 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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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收 案

第六十三条 在决定接受被告人或其委托的亲友的请求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之辩护人后,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委托人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参见第十二条。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六十五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首先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卷或移送。

第三节 阅 卷

第六十六条 律师去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应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六十七条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

第六十八条 律师应该全面地查阅案卷材料,了解全部案情。

审判阶段的律师必要时应与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取得联系,听取和接受他们提供的意见和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子配合。

第六十九条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准确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第七十条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

(二)被告人被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十)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第七十一条 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七十二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第七十三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详细询问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及涉及案卷材料中的疑点、矛盾之处,重点了解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清楚,动机、目的是什么,被告人关于无罪的辩解与理由,起诉书指控的从重事实是否存在,有无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本人的羁押期间,是否有立功表现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

第七十四条 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刑事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在开庭中应注意的事项等等。

第七十五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具体办法,参见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七十六条 律师在开庭之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七条 对于本案的重要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调查决定书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 对于律师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同意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第七十九条 律师收集的证据开庭前应当复制一套,原件在法庭上出示交提交法庭,复制件保留存档。

第八十条 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

第八十一条 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应将证人名单送交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等。

第八十二条 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进行编号,编制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同时应将编号的证据材料目录和有关说明文字送交人民法院。

第七节 出庭准备

第八十三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二)律师收到两份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四)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第八十四条 如果律师无法出庭,法院又不能变更开庭时间的,可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

第八十五条 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以收到书面通知书为准,律师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第八十六条 律师在开庭前应向法庭了解拟传唤哪些证人出庭作证。如自己提出作证的证人或者控诉方的关键证人未子传唤或无法传唤,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第八十七条 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被告人有无行使回避权的事由,并准备相应证据。

第八节 法庭调查

第八十八条 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八十九条 共同犯罪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按律师所代理的被告人顺序从审判台方向开始依次就坐。

第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十一条 对于法庭核对被告人自然状况有错误的,尤其关于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事实,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澄清。

第九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记录,做好提问准备。

第九十三条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的发问应当征得审判长的许可。被告人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要问明其理由和证据;被告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应问其哪些不属实,有什么理由和根据。

第九十四条 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时,律师可进行争辩。但当法庭支持公诉人的反对意见后,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改变发问方式。

第九十六条 对控诉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二)证人证言的及合法性;

(三)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四)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五)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的影响

(七)证人的年龄;

(八)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质证后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评价该证人证言,发表可信还是不可信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同时与控诉方针对该证人证言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相反的证人出庭作证。

第九十七条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是否受过他人的干扰;

(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五)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应对该鉴定结论提出看法,与控诉方展开辩论。认为鉴定结论不完整的,可以申请法庭补充鉴定;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的,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的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对该物证发表能否采信的看法,阐明具体理由,并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同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重新勘验。

对于公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第九十九条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的质证:

(一)书证的;

(二)书证的合法性;

(三)书证的形成和制作;

(四)书证的内容及含义;

(五)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

(六)该书证要证明的问题。

辩护律师应对该书证发表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或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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