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间的。
(九)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法律后果
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在30天之内作出决定。被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
辞退人民警察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丧失警察身份,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需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的公安民警,自批准之月的下个月停发工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被辞退人员,5年之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2)其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3)被辞退人员必须在15日之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十)警衔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3条的规定,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十一)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 实行警衔制度,能够从形豸上表明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有利于激发人民警察的进取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珏象。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警衔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使人民警察队伍上下左右形成一体,大大促进了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正规戗建设。
3.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指挥人民警察职务有了明确的表砂身份的等级标志后,等级容易识别,不仅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协调人民警察的等级秩序,而目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在隶属关系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警衔等级高低来发挥统一指挥。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 同时也有利于在社会中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十二)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民警。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海关、林业、民航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十三)警衔等级的设置
1.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员是初级警官。
2.授予警衔的标准职务与警衔相联系:(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十四)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特点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警衔,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的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