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理论突破等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
(二十二)人民警察惩处的种类
行政处分、警纪处分、刑事处罚。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的概念、种类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十四)人民警察的警纪处分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于违纪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二十五)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体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二十六)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的情形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采取禁闭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第五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一、考点归纳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颁布实施;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五)宣誓的概念和誓词;
(六)内部关系的概念和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
(七)警容风纪的概念和要求;
(八)接待群众的要求;
(九)值班备勤的要求;
(十)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
(十一)公安部“五条禁令”的主要内容
二、考点解读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人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工作、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等;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要实行五个规范: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颁布实施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1)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2)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3)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4)保证圆满完成公安队伍的各项任务。
2.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
从严治警要做到“五严”: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训练和严格纪律。依法治警就是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