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招警公安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6-08-17 共6页


二、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1)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2)警察的特征:①鲜明的阶级性;②手段的特殊性;③广泛的社会性。
2.C [解析]警察产生的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A [解析]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包括:专政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专政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4.D [解析]《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有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5.B [解析]维护国家安全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2)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3)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警戒其他不法分子。
6.D [解析]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1)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2)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越范围就是越权;(3)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甚至法律的追究。
7.C [解析]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依法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道路畅通。
8.C [解析]公安法制工作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律事务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以及劳动教养案件审批、行政案件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等项工作。主要内容有:①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公安法制工作总体规划;②组织、协调起草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③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④负责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⑤组织开展案件审核、执法检查、考核评议、专项调查、专案调查;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⑦组织、指导、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⑧指导、承办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⑨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⑩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法律事务;⑩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⑩各级公安机关决定由法制部门承担的其他工作。
9.A [解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担负着1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驱逐出境执行等项刑罚执行工作。
10.B [解析]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公安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以国家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其内容是由法律和公安法规所确定,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来实施。
11.B [解析]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侦查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12.B [解析]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其中,一切为了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切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13.C [解析]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煞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
14.b [解析]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在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是双方结合的主导方面。
15.C [解析]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其具体应用是坚持稳、准、狠。“稳”,就是要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要打得适时、有力,同时注意时间、地点、对象、节奏及宣传方法。“准”,就是对打击对象一定要调查准确,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既不重罪轻判,也不轻罪重判,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狠”,就是要依法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做到该杀的要坚决杀,毫不留情;该捕的要坚决捕,不能漏网;该从重从快的,毫不犹豫迟疑。
16.A [解析]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17.A [解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18.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9.A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2款作了规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据此,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日即作为追究时效起算时间。
20.A [解析]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也应按相同的程序报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符合聆询条件的,应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审批组织聆询,之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2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21.B [解析]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2.C [解析]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3.D [解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24.D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的。
25.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规定,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D [解析1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始应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27.C [解析1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8.D [解析]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9.D [解析]《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30,C [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③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④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⑤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②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③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④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⑤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⑥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⑦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⑧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①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②违法实施处罚的。③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④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⑤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⑥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⑦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⑧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⑨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⑩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⑩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⑩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⑩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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