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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问题解答(1)

发布时间: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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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解答一 
    1.提问:单位职工当月收到单位所欠职工的借款是否也和当月的工资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款? 
    解答:否。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职工收到的单位所欠职工借款不属于个人所得。 
    2.提问: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既然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为什么还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呢? 
    解答:《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就是20年。不同的诉讼事宜,要按法律的规定遵循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注意:这里2年或者1年或者其他规定期间,均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于是就产生了一种可能性:当事人一直不知道,从道理上推测也不可能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了,法律是否还要保护其胜诉权?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调查案情和搜集证据,法律规定了最长20年的保护期。超过20年,权利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义务人可因此不再履行义务,但如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考生在学习这部分知识时,要注意把握其内在涵义,区分不同的概念和使用情况,千万不要搞混了。 
    3.提问: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这些人指哪些? 
    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务员、警官、法官、检察官等,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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