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辅导:房产税税收减免

发布时间:2011-11-09 共1页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房产税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木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说明: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说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说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7.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8.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1.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但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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