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总结: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易混事项:
区别 | 仲裁 | 行政复议 | 诉讼 |
①原则或制度 | 4项 | 4项 | |
②管辖权 | 不实行级别地域 | 级别管辖 | 级别-地域 |
③审理形式 | 开庭 不公开 | 不开庭 | 开庭 公开 |
④判决 | 一裁终局 | 一级复议 | 二审终审 |
⑤生效时间 | 作出之日 | 送达之日 | 一审 送达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