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仲裁

发布时间:2011-11-09 共1页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八、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例题·判断题】(2008年考题)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重要前提。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单选题】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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