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价外费用)不应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核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提示:(1)核算的顺序:先平均价格,后组成计税价格;(2)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提示:纳税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如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2)普通发票: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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