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12新增)。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共分三档: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提示:“三税”要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减免。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基本规定: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3%。
 
  4.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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