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内。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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