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计算过程:
 
  (1)明确税收优惠,有无免税所得;
 
  (2)明确适用的应税项目;
 
  (3)根据所得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定要注意扣除的问题;
 
  (4)如为累进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5)计算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 500元的 不超过1 455元 3 0
2 超过1 500至4 500元的部分 超过1 455至4 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 500至9 000元的部分 超过4 155至7 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 000至35 000元的部分 超过7 755至27 255元的部分 25 1 005
5 超过35 000至55 000元的部分 超过27 255至41 255元的部分 30 2 755
6 超过55 000至80 000元的部分 超过41 255至57 505元的部分 35 5 505
7 超过80 000的部分 超过57 505元的部分 45 13 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税;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当月工资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分别计算。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即:当月工资不够缴税标准:工资、奖金合并计算。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1)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 000元的 不超过14 250元 5 0
2 超过15 000至3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4 250至27 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 000至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27 750至51 750元的部分 20 3 750
4 超过60 000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 750至79 750元的部分 30 9 750
5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79 750元的部分 35 14 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有加成征收)
 
  提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五)稿酬所得(减征30%,实际税率14%)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20%
 
  提示:(1)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l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适用5%的税率;(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800元]×20%(出租住房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一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出租住房10%)
 
  (九)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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