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一)代扣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所扣缴税款的2%手续费。
 
  (二)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二、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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