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提示: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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