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三、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提示:(1)无担保的债权、工商部门的罚款:税收优先;(2)有物权担保的债权:纳税人先欠税后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的,税收优先;纳税人先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后欠税的,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优先。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3.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3.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即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情 形 原 因 处 理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纳税人原因或税务机关原因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追征(纳税人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骗税   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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