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伪造 |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变造 |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记载事项的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的含义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①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②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