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委托收款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名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3.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2)根据委托收款的有关规定,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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