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票据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举例】出票人A开具票据给收款人B,付款人是甲银行,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给D,D是持票人。则出票人A、付款银行甲、收款人B是基本当事人;背书人C与被背书人D是非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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