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3.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4.银行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7.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
 
  8.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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