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提示:“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形式补救。
 
  4.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5.银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书转让。
 
  6.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提示:(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7.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8.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银行)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四、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提示:(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