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重要考点回顾

发布时间:2012-11-07 共1页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法和法律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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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途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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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与诉讼关系: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六、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不实行地域管辖;也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
(五)仲裁协议
1.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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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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