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
处理规定 |
1个月内 |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1个月~1年 |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满1年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
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 |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④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
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