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6-09-18 共1页

  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增值税不同税率、征收率的经营活动。(2016年5月1日将此类活动改称“兼营”)

  税务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相关链接】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税务处理原则: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种的经营活动。(2016年5月1日该概念的内涵变化)

  税务处理原则(2016年5月1日取消):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2016年5月1日内涵变化)

  混合销售的一般处理原则:按企业主营项目性质划分;

  混合销售的特殊处理规则:分别核算,分别纳税——同兼营的处理规则。

  使用特殊处理规则的情况: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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