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综合题)

发布时间:2014-04-04 共2页

  一、综合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有计量单位的,应予以标明,标明的计量单位与题中所给的计量单位相同;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除特殊要求外,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解释、分析、说明理由的内容,必须有相应的文字阐述)
 
  1.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有5名合伙人,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
  A企业拟聘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的审计业务,丁为B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遂提出聘任B会计师事务所;甲、乙以"丁为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为由反对丁的提议,其他合伙人均同意该提议。戊成立了一家与A企业相竞争的C合伙企业,并担任C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甲、乙以戊从事了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为由,要求戊退出A企业。戊以其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向D企业借款150万元,后无力偿还;D企业同时欠A企业货款50万元,因此,D企业主张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该笔欠款,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戊的其余欠款;甲、乙对D企业的主张表示反对。经查,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方式"、"合伙人能否从事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等事项未作出明确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以"丁为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为由反对丁聘任B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企业能否聘任B会计师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3)甲、乙以戊从事了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为由,主张戊退出A企业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D企业能否要求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其欠付A企业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5)D企业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A企业可以聘任B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方式"未作出明确约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没有特别规定,在5名合伙人中,只有甲、乙反对,赞成票为3票,超过了全体合伙人的半数,A企业可以聘任B会计师事务所。
  (3)甲、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能否从事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作出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戊可以从事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甲、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4)D企业不能要求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其欠付A企业的货款。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D企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10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朱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①朱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3.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在本题中,乙将房屋出资之后,该房屋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升值部分属于合伙企业,与乙无关。
  (3)丙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既然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人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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